2018年5月5日,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调研发现,位于太仓浏家港随塘河河段被严重污染,水体呈棕红色,污水最终汇入长江口,绿色江南现场向太仓生态环境局(原太仓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太仓环保局)进行举报。




浏家港随塘河河道水体被污染变成红河



太仓环保局现场取样


        太仓环保局接到绿色江南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被告“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工业区的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25日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本案的环境危害主要是公司所产生的废水中含有甲醛、重金属锰等有毒物质的情况下,私设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公司厂区附近的河道,主观恶性大。



        绿色江南认为,被告违规排放污水及有毒物质的行为及损害后果客观存在,需要尽快实施环境修复。绿色江南将案源线索提供给中华环保联合会,并邀请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该案件的诉讼单位,协助调查取证。中华环保联合会经审查研究,于2019年1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绿色江南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参与诉讼,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函件支持起诉,并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的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优先依法实施环境修复,若无法在6个月内恢复,则按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应支付的环境修复费等。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该案。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在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10月10日,正式开庭。原告邀请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专家意见,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2020年3月5日,绿色江南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129号判决:一、被告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799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太仓市环境公益资金账户(略);三、被告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承担涉案律师费200000元、专家费3000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3360元,共计206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中华环保联合会指定账户(略);四、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绿色江南自成立以来,秉承“行动改变未来”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原则,积极与政府部门广泛开展合作,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工业污染源排放;兼顾司法谦抑原则和当仁不让的行动意志,对主观恶性大、污染行为恶劣、违法程度高的污染行为,提高监督要求,促进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依靠法律工具震慑重大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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